我省再次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时间:
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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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再次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大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力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近日,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提高我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7〕153号),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月标准低限分别提高100元。即:城市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低限分别为500元和60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低限分别为400元和500元,新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文件要求,各市(州)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等相关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实现区域统一,不得低于全省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低限。
执行新标准后,将惠及全省50余万名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