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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出台《行政效能核查问责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03 00:00 浏览次数:139

市民政局出台《行政效能核查问责实施办法》

? ? 来源:监察室? 阅读:677?时间:2017-12-03 14:42

      为深入推进全市“行政效能提升年”主题活动,切实提升社会对民政工作的满意度,近日,市民政局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出台了《行政效能核查问责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从制度层面规范行政效能核查问责,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
      《办法》从“问什么、谁来问、怎么问”三个层面使行政效能核查问责工作“有章可循”。
      强化问题导向,明确“问什么”。《办法》以解决民政工作实际问题为方向,针对目标绩效管理、督办事项落实、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推进、财政资金使用、行政权利运行、政务服务优化、信访办理、作风建设、民众关心关注的重点民生事项9个方面的问题,将核查问责具体情形细化为9大类22小项。
      找准职责定位,明确“谁来问”。《办法》根据局党组和驻局纪检组的职责分工,明确局党组是行政效能建设的主体,驻局纪检组是行政效能核查问责的主体。驻局纪检组负责对行政效能问责内容进行督查确认、对督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核实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杜绝自由裁量,明确“怎么问”。《办法》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内容,明确了批评教育、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8种行政效能问责方式。针对不同的问责情形,区分情节轻重,逐条匹配问责情形及与之相对应的问责方式,有效杜绝弹性操作空间,刚性约束了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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